(2017)黑8108执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都长久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长久,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253号申请人都长久,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建民,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松展,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燕,该××工作人员。申请人都长久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黑8108民初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都长久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北大营鑫盛小区B栋1层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1、33号房产和负一层27、28、29号门市。未经法院准许,不得买卖、抵债、办理过户。二、查封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或者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或者扣押、冻结解除或者失效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兴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