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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华娟、黄兴隆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华娟,黄兴隆,陈达霞,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173号申请人:唐华娟,女,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宝,天津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兴隆,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陈达霞,女,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黄兴隆,董事长。申请人唐华娟与被申请人黄兴隆、陈达霞、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华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名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3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唐华娟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兴隆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房产一套。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