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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洪连刚、张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连刚,张如山,徐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108号申请人:洪连刚,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如山,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徐艳玲,女,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洪连刚与被申请人张如山、徐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连刚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如山、徐艳玲在本院(2015)临兰执字第2390号案件中的拍卖剩余款2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如山、徐艳玲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5)临兰执字第2390号案件中的拍卖剩余款25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