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字第6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丁峰与秦卫银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峰,秦卫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字第683-3号申请执行人丁峰,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秦卫银,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2民初字第54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卫银在中国建设银行蒙城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