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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大额尔敦布和与科左后旗巴嘎塔拉苏木准巴嘎塔拉嘎查委员会住所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额尔敦布和,科左后旗巴嘎塔拉苏木准巴嘎塔拉嘎查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1275号原告大额尔敦布和,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科左后旗巴嘎塔拉苏木准巴嘎塔拉嘎查委员会住所地:科左后旗巴嘎塔拉苏木准巴嘎塔拉嘎查法定代表人:包荣职务:嘎查达原告大额尔敦布和诉被告科左后旗巴嘎塔拉苏木准巴嘎塔拉嘎查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裴铁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3日,被告方从我处借款700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3分计算,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前,还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21000.00元,合计910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对证据没有异议,但暂时无力偿还,只能慢慢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8月13日在原告处借款7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前,如逾期还款,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息3分计算。还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9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及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按时偿还所欠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科左后旗巴嘎塔拉苏木准巴嘎塔拉嘎查委员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原告大额尔敦布和所欠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21000.00元(70000.00元×0.01元×30个月=21000.00元),合计9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2076.00元,减半收取103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铁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艳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