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承丽与罗义凤、罗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丽,彭世强,彭永光,罗义凤,伍秀娟,刘文沙,罗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466号原告刘承丽,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世强,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永光,男,出生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义凤,女,出生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伍秀娟,女,出生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文沙,女,出生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钢,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市。原告刘承丽诉被告彭世强���彭永光、罗义凤、伍秀娟、刘文沙、罗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承丽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7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