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偶晓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偶晓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554号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二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亚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杰,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偶晓安,住西安市新城区四合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偶晓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