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松滋市银鑫棉花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松滋市银鑫棉花有限公司,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枝江八亩装卸有限公司,李道科,王成芬,李华,于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松滋市银鑫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宛市镇花园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66225961-X。法定代表人李道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八亩滩,组织机构代码70685067-2。法定代表人李道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枝江八亩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八亩滩,组织机构代码06844127-5。法定代表人李道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道科,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王成芬,女,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李华,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于俊敏,女,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滋市银鑫棉花有限公司、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枝江八亩装卸有限公司、李道科、王成芬、李华、于俊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松滋市银鑫棉花有限公司、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枝江八亩装卸有��公司、李道科、王成芬、李华、于俊敏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00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