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月香与南京红房子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南京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红房子公关策划有限公司,黄月香,南京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红房子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688号3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孙佳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勇,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志刚,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月香,女,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民,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安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吕天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诸琼,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南京红房子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月香、原审被告南京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7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京红房子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南京市××区,本案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依据被上诉人诉请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英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