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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贺春燕、张建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春燕,张建伟,赵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财保12号申请人贺春燕,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张建伟,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赵晶晶,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人贺春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伟、赵晶晶名下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财神庙街6号院3号楼1101室房产(保全价值1000000元)依法查封。担保人贾会军自愿以名下位于宣化区和平街7号楼3单元102号房产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建伟、赵晶晶名下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财神庙街6号院3号楼1101室房产(保全价值1000000元)一套。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贺春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宏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