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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斌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634号罪犯刘斌,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中二法刑二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中中法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9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涉众型三类犯罪,且大部分赃款未退,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