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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力维坤与刘国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维坤,刘国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59号原告:力维坤,男,汉族,1961年11月16日生,木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刘国强,男,汉族,1976年9月2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力维坤与被告刘国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维坤于2017年4月13日以被告刘国强在江苏省宿迁市有房产一套,拟向宿迁市法院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力维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维坤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力维坤负担。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程王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