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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谢红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红生,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浙江省德清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浙江省德清县。2014年1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桐乡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7年4月7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红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红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5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谢红生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E×××××小型轿车,途经德清县德桐公路新市镇仙潭路岔口西侧路段时,与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F×××××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谢红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6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谢红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红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谢红生的供述、证人宋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呼气测试记录、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出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辨认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红生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红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红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