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银川顺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欧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顺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欧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726号原告:银川顺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雷冬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艳、金瑞坤,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锋,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原告银川顺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银川顺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顺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顺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张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