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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4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祝华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祝华凯,周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祝华凯,被执行人:周新梅,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祝华凯、周新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周新梅在中国农业银行长兴城中支行的银行账户(62×××18),实际冻结金额80.33元;2、查询被执行人周新梅、祝华凯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周新梅、祝华凯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小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