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印祥与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印祥,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董印祥。被执行人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董印祥与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1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张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