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国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870号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路君悦华庭8#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6058709Y。法定代表人:刘火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国灿,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洁,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程国辉,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