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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与贾淑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贾淑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007号原告: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74967448U。法定代表人樊冠君,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琰,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贾淑彩,女,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6元,减半收取54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月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