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唐寿江与李永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寿江,李永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893号原告唐寿江。被告李永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寿江与被告李永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由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寿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喜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