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财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小萍与曲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萍,曲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财保14号之一申请人:刘小萍,女,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厦门街******号。被申请人:曲梦云,女,1960年9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朱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村*组。申请人刘小萍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曲梦云所有的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村二社12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号:J45-0633**)进行查封,并提供宋晓骥所有的车号为吉BY33**的小型越野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小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曲梦云所有的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二社12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号:J45-0633**);二、查封宋晓骥所有的车号为吉BY33**的小型越野车。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丹审 判 员 武 洋人民陪审员 韩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鑫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