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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罗庄区农盛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平艳雷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庄区农盛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平艳雷,王德娟,李建,平艳巧,平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563号申请人:罗庄区农盛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大河湾村260号。法定代表人:刘玲玲,经理。被申请人:平艳雷,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王德娟,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李建,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平艳巧,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平贺,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罗庄区农盛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平艳雷、王德娟、李建、平艳巧、平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庄区农盛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艳雷、王德娟、李建、平艳巧、平贺所有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庄区农盛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平艳雷、王德娟、李建、平艳巧、平贺所有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看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