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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贾小刚与郭建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刚,郭建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07号原告:贾小刚。被告:郭建青。原告贾小刚诉被告郭建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贾小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小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小刚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兵人民陪审员  杨莫住人民陪审员  焦鲜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育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