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贾小刚与郭建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刚,郭建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07号原告:贾小刚。被告:郭建青。原告贾小刚诉被告郭建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贾小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小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小刚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兵人民陪审员 杨莫住人民陪审员 焦鲜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育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