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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桂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安顺市X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桂某某,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8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沈露芸,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顺市XXX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顺市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某某及其辩护人沈露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3日18时许,西秀区宁谷镇木山村村民桂光华、廖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桂光华孙子即被告人桂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廖某某家院坝内与廖某某发生扭打,使用拳头击将廖某某鼻骨打伤。经法医鉴定,廖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桂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桂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桂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并愿意赔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桂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系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木山村的邻居。2016年6月23日18时许,桂光华因家中排水沟被堵,便到邻居廖某某家问水沟被堵的原因,双方继而发生争执,桂光华的孙子即被告人桂某某见状,便进入被害人廖某某家院坝内与廖某某发生扭打,使用拳头将廖某某鼻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某损伤主要为左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其伤情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通知被告人桂某某到案,被告人桂荣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12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桂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桂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桂某某的身份情况;2、西秀区公安分局宁谷派出所调解书,证实2016年8月17日宁谷派出所组织被害人廖某某与被告人桂某某双方进行调解,桂某某当面向廖某某赔礼道歉,廖某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而桂某某只愿赔偿3万元,由于双方在赔偿上未能达成一致,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3、被害人廖某某的病例记录,证实被害人廖某某之伤经检查为外伤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二、证人证言1、证人桂光华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3日18时许,桂光华到其邻居廖贵友家问排水沟被堵的事情,当时桂光华在廖贵友(廖某某)家院坝找到廖贵友问他为什么要堵住排水沟导致其家中被淹,廖贵友说是下雨冲沙子和泥巴才堵住的,之后二人就争吵起来,此时桂光华的孙子桂某某正好站在路边,看见二人争吵就将廖贵友按到在地,用拳头打廖贵友的鼻子,把廖贵友的鼻子打出血了;2、证人王春婵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3日18时许,王春婵正在家中打扫卫生,随即听到桂光华和邻居廖贵友吵架,王春婵出去后就看到其儿子桂某某翻墙进入廖贵友家院坝内,同廖贵友扭打起来;3、证人宋长弟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3日18时许,其邻居桂成发来到廖某某家问排水沟被堵的事情,二人就争吵起来,此时桂成发的孙子桂某某正好站在路边,看见二人争吵就直接翻进廖某某家院坝,将廖某某按到在地,用拳头打廖某某的鼻子、额头等部位,把廖某某的鼻子打出血了;4、证人桂端祥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3日18时许,桂光华到其邻居廖某某家问排水沟被堵的事情,二人就争吵起来,此时桂某某就翻墙进入廖某某家与廖某某发生扭打,桂端祥看到后急忙赶到廖某某家院坝内将二人拉开,拉开时廖某某的鼻子正在流血;5、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桂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桂某某一直配合调查,在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按程序通知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3日18时20分许,桂光华来到廖某某家院坝询问廖某某为何堵住排水沟导致其家被水淹,廖某某回答不是他堵的,是下雨把泥巴、沙子等冲到排水沟里,把排水沟堵了。随后二人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桂光华的孙子桂某某翻进廖某某家院坝内,就直接动手打他,先是一拳打在廖某某胸口,随后桂某某就将廖某某按在地上,接连打了好几拳打在其头部和鼻子处,将廖某某的鼻子打出血了,随后不知道是谁向公安机关报案。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桂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23日18时许,其爷爷桂光华到廖贵友家询问排水沟被堵导致其家中被淹一事,随后桂光华和廖贵友就争吵起来,桂某某就翻墙进入廖贵友家院坝,廖贵友就用手掐住桂某某的脖子,随后桂某某就用手推廖贵友的胸口,并把廖贵友按倒在地,用拳头击打廖贵友的面部和鼻子,期间廖贵友也用手击打其背部,之后桂某某的母亲王春婵赶到现场将二人拉开后桂某某就离开了现场。五、鉴定意见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廖某某损伤主要为左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六、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本案案发中心现场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木山村廖志军家院坝内;2、被告人桂某某对案发地点的指认笔录以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桂某某指认打伤被害人廖某某的地点就是安顺市西秀区宁古镇木山村廖某某家院坝内;3、证人宋长弟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指认桂某某是打伤自己丈夫廖某某的人;4、证人桂端祥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指认桂某某就是打伤廖某某的人;5、被害人廖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指认桂某某是打伤自己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因邻里予盾而不能正确处理,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桂某某与被害人双方自愿和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虹  勃人民陪审员 赵  奇  斌人民陪审员 段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正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