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唐平与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平,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067号原告:唐平,男,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赵川镇安家窑村。法定代表人:梅群力,该公司董事长。唐平与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唐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唐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尚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春 阳适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