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华友、王国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友,王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朱华友,男,汉族,1951年3月27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王国明,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朱华友与王国明侵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朱华友死亡,朱华友之妻2016年秋后走失,一直下落不明,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凤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