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汉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45号张书琴:你因刘汉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以及该院(2015)安中刑申字第43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有误;量刑过重;判决未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等”等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汉文以高息、高额返点为诱饵,在河南省安阳地区面向社会为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天津力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聚恒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科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互源生物复合肥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56660000元,涉及848人,实收金额43161900元,兑付2814300元,未兑付40347600元。刘汉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认定刘汉文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刘汉文投案自首后的供述,同案犯李卫林、毕润书等人的供述,证人杨某、徐某等人证言,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