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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泊头市盛翔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宏庆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盛翔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宏庆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耀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盛翔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申请执行人河北宏庆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被执行人重庆耀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1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耀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冀0981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重庆耀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14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扣押至泊头市人民法院。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务。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