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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成海与刘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海,刘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518号原告陈成海,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委托代理人侯爱萍,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负责人:燕淑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海与被告刘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成海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成海承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