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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谭冬林与梅晓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冬林,梅晓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346号原告:谭冬林,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梅晓平,男,汉族,1954年11月23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冬林诉被告梅晓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冬林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