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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任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