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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平国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国,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初579号原告:黄平国,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汇路6号。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汝,公司员工。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法定代表人:JeroenBastiaandeGroot。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汝,公司员工。被告: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经济开发区民主街2010号1栋B座3F/4F。法定代表人:邵立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浣佳彬,公司员工。原告黄平国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平国,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汝,被告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浣佳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平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向原告退还购物款3508.53元;2、被告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向原告赔偿35080.5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在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购买13盒由被告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知味轩干果系列礼盒(其中知味轩盛世金礼1盒、知味轩盛世佳礼3盒、知味轩辉煌四季2盒、知味轩尚品嘉礼7盒),共计3508.53元。上述产品包装均标注生产商为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为GB/T22165、生产许可证为QS370718011231,营养标签标注能量2155KJ、蛋白质10.9g、脂肪24.7g、碳水化合物64.1g、钠40mg。购买后,原告了解到夏威夷果属世界上最好的澳洲坚果,含油量达70-79%,含油量的多少决定了食品脂肪及能量的高低,原告发现同类产品的脂肪达到65%,而涉案商品的脂肪含量仅24.7g,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被告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未依法履行查验制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辩称,被告销售商品营养标签标注数值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为准,涉案商品的营养标签标注数值系送检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所得数据,数值会因原料的季节性和地区性等产生差异,商品标签中已进行提示。被告不具有检测及误差判定能力,被告依据生产者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查验,已尽收货查验义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销售商品营养标签标注数值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为准,涉案商品的营养标签标注数值系送检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所得数据,数值会因原料的季节性和地区性等产生差异,商品标签中已进行提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不具有检测及误差判定能力,依据生产者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查验,已尽收货查验义务。被告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商品的营养标签标注数值系送检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所得数据,未作任何更改及虚假标注。脂肪检测分索氏抽提法及酸水解法,两者皆可标示为脂肪,不同的检测方法导致结果不同,国家卫计委答复“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说明“依据营养成分表检测报告标注的行为合法”。坚果营养成分因产地、季节、水土等造成波动,被告已在商品标签中进行提示,原告陈述“了解到夏威夷果属世界上最好的澳洲坚果,含油量达70-79%”系模糊描述,其未能提供与企业检测方法及检测机构一致的检测报告。原告将商品滞留至超保质期,未实际消费商品,亦未因此产生任何食品安全风险,原告系恶意起诉达到非法盈利之目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6日,原告在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购买13盒由被告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知味轩干果系列礼盒{(其中知味轩盛世金礼1盒(单价388元)、知味轩盛世佳礼3盒(单价298元)、知味轩辉煌四季2盒(单价188元)、知味轩尚品嘉礼7盒(单价285元);生产日期有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9日、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10日,保质期均为9个月;每个礼盒中均包括夏威夷果一盒;礼盒产品中各盒装产品不独立出售,无具体单价},折后总价3508.53元。原告购买后发现所购商品{包括原告当日购买的另一款知味轩夏威夷果(已另案诉至本院)}标签均标注夏威夷果营养成分表中能量为2155千焦/100克、蛋白质为10.9克/100克、脂肪为24.7克/100克、碳水化合物为62.1克/100克、钠为40毫克/100克,原告认为夏威夷果的含油量达70%-79%,含油量决定能量及脂肪量,涉案商品标注的脂肪含量仅24.7克/100克,低于同类产品脂肪含量65%,故将购买的知味轩夏威夷果送至湖南澄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湖南澄源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出具检测报告(样品名称为知味轩夏威夷果,标称商标为知味轩,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6日,检测依据为GB/T22165-2008、GB28050-2011,来样日期为2016年2月22日,所检项目均为可食部所得结果),检测结果显示脂肪为73.1克/100克,碳水化合物为15.5克/100克。原告认为涉案商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检测结果相差甚大,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交湖南澄源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就夏威夷果出具的检测报告(样品名称为夏威夷果,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检测依据为GB/T5009.6-2003、GB28050-2011,来样日期为2016年3月15日),检测结果显示脂肪为66.4克/100克,碳水化合物为22.4克/100克,拟证明涉案商品标注的脂肪含量远低于同类产品脂肪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向本院提供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13年10月11日就知味轩夏威夷果(送样日期为2013年9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能量为2155千焦/100克、蛋白质为10.9克/100克、脂肪为24.7克/100克、碳水化合物为62.1克/100克、钠为40毫克/100克;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就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夏威夷果(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于2015年12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能量为2120千焦/100克、蛋白质为10.1克/100克、脂肪为28.4克/100克(检测方法为GB/T5009.6-2003)、碳水化合物为52.8克/100克(检测方法为GB/Z21922-2008减法)、钠为46毫克/100克;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答复,内容为“你公司关于夏威夷果脂肪含量标准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现答复如下:你公司根据潍坊市质检所的检测报告进行脂肪含量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界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故意,鉴于你公司是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实测值进行检测的标准,因而不存在虚假标注和欺诈行为,因营养成分的检测频次没有明确界定,建议你公司很据季节和产品产地的变化进行经常性的检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3日向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内容为“你公司关于夏威夷果系列产品营养成分脂肪含量值误差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三条关于标示数值的准确性已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说明。该标准及其问答已主动公开,可在我委网站查询”,拟证明涉案商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符合规定,被告已尽进货查验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的黄平国诉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6)湘0105民初2314号}中,原告黄平国主张其于2016年2月16在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购买的12罐由被告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的知味轩夏威夷果营养标签标注脂肪24.7g,远低于同类产品的脂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并赔偿十倍价款。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亦在该案提供在本案中提供的由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13年10月11日就知味轩夏威夷果出具的检验报告以证明商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符合规定,提出因商品的工艺设备及配方无变化,故沿用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测报告;黄平国亦在该案提供在本案中提供的由湖南澄源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就知味轩夏威夷果出具的检测报告拟证明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查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系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涉案商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下方提示“食品的营养含量可能会因食品制作、原料的季节性及地区性差异而有差异”。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失衡的饮食是慢××发病的主要原因,如高脂饮食会导致肥胖、血脂异常。食品营养标签系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成分的有力工具,为消费者科学饮食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故食品营养标签是否规范事关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属于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营养成分因食品制作、原料的季节及地区性差异等而不同,故《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了误差范围。《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脂肪实际含量与标注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碳水化合物实际含量与标注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80%标示值”,涉案商品所标注的脂肪含量明显超过了规定的数值范围,故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以国家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发布的《问答》规定“企业可以基于计算和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情况,并适当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当检测数值与标签标示数值出现较大偏差时,企业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节性和产地差异、计算和检测误差等,及时纠正偏差,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为由提出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原告诉请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退还购物款3508.53元、被告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向其赔偿十倍价款35080.53元,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系经营者,其通过正常进货渠道购进涉案商品,其向本院提供的由生产者提供的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营养成分与涉案商品标签标注的基本一致,原告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原告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诉请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平国退还购物款3508.53元;二、被告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平国支付35080.53元;三、驳回原告黄平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2.5元,由被告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