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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033号原告:刘庆生,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姓名不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与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庆生负担。审判员  任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