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桦川县梨丰乡东岗村民委员会与于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桦川县梨丰乡东岗村民委员会,于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川县梨丰乡东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纪明成,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学生,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桦川县。上诉人桦川县梨丰乡东岗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于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桦川县梨丰乡东岗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桦川县梨丰乡东岗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上诉人桦川县梨丰乡东岗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艳军审判员 李慧强审判员 罗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