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显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49号被执行人:张显军,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在执行本院(2016)辽0603刑初424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显军处罚金2千元。执行中,本院已在银行、车辆、房产、证券、阿里巴巴、京东等财产管理部门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03刑初424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连生执行员 连旭东执行员 常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