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邹云与王祥彬、佛山市筑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云,王祥彬,佛山市筑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060号原告:邹云,女,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王祥彬,男,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被告:佛山市筑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聂梓龙。原告邹云诉王祥彬、佛山市筑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原告以两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装饰装修合同,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并返还相应的装修费以及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涉案房产为佛山市南海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本院认为,本案是由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涉讼不动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案件,而涉案房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帼文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