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9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洪继超与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继超,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433号原告:洪继超,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告: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中段中达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杜志远。原告洪继超与被告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继超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继超撤诉。案件受���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洪继超负担。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