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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周美玲、贾宏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玲,贾宏世,曹思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周美玲,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贾宏世,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含山县。被执行人曹思羽,女,199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理人曹某,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曹思羽父亲。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思羽名下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东城豪庭11#楼2-1604室房屋,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解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思羽名下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东城豪庭11#楼2-1604室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