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跃华、徐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跃华,徐庆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杨跃华,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庆,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再审申请人杨跃华因与被申请人徐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杨跃华2017年4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跃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跃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毕旭齐审判员 王素琼审判员 唐丹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雅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