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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胡永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永康,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永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永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0时40分许,被告人胡永康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开华路碧丽宫酒店KTV饮酒后,驾驶粤J×××××号小汽车行驶至开平市祥龙桥中间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永康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胡永康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37.9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胡永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永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梁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尿液检验报告、赔偿调解书、赔偿收据、价格鉴定报告、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永康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永康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胡永康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永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永康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永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萍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