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国,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王清国申请执行刘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567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