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河北科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河北科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536号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与四纬路交口西侧。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升,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科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河间经济开发区。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科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彦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