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春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刑初6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春超,吉林省白山市人,户籍所在地白山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9日被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兆琼、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春超于2016年12月2日8时许,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平东二队胡同一平房内,趁居民家中无人,用菜刀撬开窗户入室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美元、手表、背包等物品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春超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先后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勤富村一组、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勤富村五组平房内,趁居民家中无人,用螺丝刀撬开窗户入室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美元、粮票、纪念币、手表、工艺刀等物品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春超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平南街车站委七组平房内,趁居民家中无人,入室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手表、香烟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部分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春超于2016年12月14日12时许,在四平市铁西区站前天缘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赃物部分被收缴并返还失主。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王春超供述、失主于亚兰、李文军、张文利、于春令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超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春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家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