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谭宗友与谭发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宗友,谭发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431号原告:谭宗友,男,1943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退休教师,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谭发胜,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宣恩县。原告谭宗友与被告谭发胜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谭宗友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宗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宗友承担。审判员 姚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