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大英县共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良、胥晓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英县共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良,胥晓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220号申请人:大英县共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郪江北路碧海绿洲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7759233-8。被执行人:谢良,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胥晓晏,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大英县共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良、胥晓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英县共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923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审判员 杨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国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