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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大英县共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良、胥晓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英县共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良,胥晓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220号申请人:大英县共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郪江北路碧海绿洲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7759233-8。被执行人:谢良,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胥晓晏,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大英县共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良、胥晓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英县共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923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审判员  杨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国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