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世军、陈志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军,陈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军,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陈志华,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军与被执行人陈志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志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罗远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