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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敦化市金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守鹏、杜玉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金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守鹏,杜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金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守鹏,男,住三三〇五机械厂家属区。被执行人:杜玉廷,女,住三三〇五机械厂家属区。本院在执行敦化市金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守鹏、杜玉廷(2016)吉2403民初2304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二被执行人现准确住址、和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现住址及对被执行人抵押财产处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杨武杰审 判 员 肖秋龙代理审判员 张   立   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建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