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柯光林与柯光灿、夏秀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光林,柯光灿,夏秀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425号原告柯光林,男,72岁,1944年4月18日,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柯光灿,男,69岁,1947年5月17日,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夏秀玲,女,61岁,1955年10月20日,汉族,地址:红安县,本院在审理柯光林柯光灿、夏秀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光林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光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恒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