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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柯光林与柯光灿、夏秀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光林,柯光灿,夏秀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425号原告柯光林,男,72岁,1944年4月18日,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柯光灿,男,69岁,1947年5月17日,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夏秀玲,女,61岁,1955年10月20日,汉族,地址:红安县,本院在审理柯光林柯光灿、夏秀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光林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光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恒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