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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唐某与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马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482号原告:唐某,山西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马某,山西九牛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唐某与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林审 判 员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冯 攀书 记 员  马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