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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7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杨晓锋故意伤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杨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786-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杰,系曹某某之弟。被执行人杨晓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晓锋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刑初6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8.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进行了查询。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向本院书面提交《协议书》,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78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旭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