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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委赔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孙绍永、温县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绍永,温县人民法院,孙绍永,温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豫委赔监1号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孙绍永,男,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赔偿义务机关):温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许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立俭,该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玖霞,该院工作人员。申诉人孙绍永因违法保全申请温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豫08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以温县人民法院超标的查封,违法保全应予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豫08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